綿陽市老齡產業協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:綿陽市老齡產業協會。英文名稱為:Mianyang Silver Industry Association,英文縮寫為MSIA。
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:本團體是由綿陽地區從事老齡產業的生產、開發、流通、服務以及與老齡產業相關的科研、教學、培訓、保險等企事業單位、社會組織和有關專家學者及熱心人士自愿組織建立的全市性、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。
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:本團體的宗旨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,堅持以社會建設為中心,以改善民生為重點,以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。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。堅持為政府服務、為行業服務、為會員服務、為社會的文明進步服務,依法維護會員權益,培育、促進養老產業健康發展。
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綿陽市民政局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綿
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綿陽市科創園區創業大道中段251號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(必須具體、明確):
(一)建立產業自律機制,提高產業整體素質,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產業整體利益。
(二)參與制定綿陽市老齡產業發展規劃,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產業政策、經濟立法等建議。
(三)受政府委托,參與老齡產業重大投資、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,協調對項目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。
(四)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,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開展以下工作:
1、參與制定、修訂、評定涉老服務機構、生產企業的相關標準,參與行業服務和質量的管理監督工作;
2、組織實施老齡產業服務項目和產品的評估、推廣;
3、組織實施老齡產業調查和行業指標統計,開發、應用調查統計成果,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;
4、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為老服務相關職業技能的鑒定考核;
5、組織行業內有關評選表彰活動。
(五)建立老齡產業內部信息網絡,按照規定編輯發行協會內部刊物;組織開展產業論壇和經濟技術、經營管理、市場信息交流。
(六)根據市場需求,引導、組織會員研發老年產品;引進、推介國內外優秀同類產品。
(七)組織開展會員的國際國內合作交流活動;借鑒、推廣國外及國內其他地區為老服務、福利機構的先進經營模式及管理經驗。
(八)在業務主管單位授權下舉辦交易會、展覽會。
(九)受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委托,承辦與養老產業有關的工作。
第三章 會員
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包括: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擁護本團體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;
(三)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。
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;
(二)經本團體常設辦事機構討論通過,并報請理事會會議確認;
(三)由本團體常設辦事機構發給《會員證》。
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本團體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加本團體的活動;
(三)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五)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;
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執行本團體的決議;
(二)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;
(三)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;
(四)按規定交納會費;
(五)向本團體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,并交回會員證。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三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四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五)決定終止事宜;
(六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常務理事;
(三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(四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;
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(八)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。
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(二)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(四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,須經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,方可任職。
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,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會員代表投票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。
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。
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;
(二)檢查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、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;
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(四)決定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五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符合建立黨組織條件的,應按相關規定設立黨組織。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政府資助;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和財政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,須經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,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,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。
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。
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通過,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。
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,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第八章 附則
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8年1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投票表決通過。
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。
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